什么是碳源和碳汇?源宝为您来解答 |
文章来源:荆门市 发布时间:2025-04-05 13:50:39 |
结果最高法院引火上身,成了社会矛盾的纠集地,不仅有苦难言,而且与纠纷在基层,解决在基层政策选择,背道而驰。 每个律师的维权策略、方式、风格,都有很大不同,重在多元推进,不必强求统一。由于真相背后的支配力量往往就是权力格局,又由于在今天的司法领域,尤其是敏感案件的庭审中,更容易发生权力扭曲真相、政治取代法治的情况,所以,在事件的不同阶段,就有限的信息做出讨论和评价,恰恰是倒逼真相、接近真相的必然过程。 命题五:越是敏感案件、上升到政治维稳高度的案件,法院以及公检部门越容易乱来,律师越是不得不把护法行动延伸到法庭之外。命题二:在权力领域,法官律师强弱态势分明,律师在公共平台上的声音和影响大都不过是道义的泡沫,抵不上公权的轻轻一戳。我读过不少国外一流法官和一流律师的传记,以他们为标准,我敢说,经过中国恶劣法治环境的大浪淘沙,今天完全可以举出十位可称为世界一流的刑辩律师,但你要让我举出一两位世界一流水准的大法官,实在勉为其难。3、焦点: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王全璋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拍照和录音的行为是否足以受到司法拘留10天的处罚?(二)律师毛立新的解释意见1、《刑事诉讼法》第194条根据违反法庭秩序的程度,划定了三个处罚等级,之间具有前置性和递进性。只有在警告、强行带出法庭不足以排除法庭妨碍时,才能使用拘留。 恰当的心态是,通过这种解释所引发的各种意见,反思解释是否遵循了基本的程序精神、法律伦理和公平正义。甚至律师越是成为公权以及别的轮子的眼中刺,越让公权不舒服,法治实现的效果就越佳。按照中国的权力配置制度,最高法院并无一般性解释法律的权力,仅有根据法律适用的需要解释法律的权力。 最高法院院长逻辑上可能的权力专横、行为恣意事实上只剩下执政党内部的党纪约束。在中国特殊的政党体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政架构之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在文本上的权力空间是颇为模糊和弱势的,但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却可以通过制度赋权、暗度陈仓、凌虚踏步、借力使力等诸多手段将个人影响发挥到极致,以至于让整个司法制度深深打上自己的烙印。最高法院院长上述特殊政治身份使其在法院内部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对部分案件的不予受理、案件的久审不判、久判不执行。 在西方三权分立的体制下,司法因有终局裁判权和完整的司法解释权,因而法院的裁判话语权某些时候可以转化为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最终决定权,以至于形成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司法化,司法问题程序化的局面。一个显著的例证便是制度上法院本应只向人大报告本级法院的工作,但越来越多的法院院长在向人大报告工作时都将辖区内所有下级法院工作涵括其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被称为美国最有权势的人物之一。对最高院长行使的制度化权力实践中已暴露出严重的不合时宜的,则予以科学的改进。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中国的法学界竟然罕有直接、系统讨论最高法院院长权力及角色的著述。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法院与其他法院之间仅有审级上的业务监督关系,并无行政意义上的上下级领导关系。 近多年来由于维稳政治的高压,法院更是采行选择性适用法律的策略。通常的理论认为法院是一个合议制的审判机关,采行多数决的方式行使职权。或在和谐司法的名义下片面规定案件的调解率甚至荒唐地提出消灭判决,等等这些不仅严重透支了司法信用,击穿了法律底线,同时也反证了法院的高度行政化,坐实了最高法院院长一人可以兴法,一人可以乱法的不受制约权力。在一级法院内部,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制度,庭长、院长签批案件制度,对法院干警的考核评比制度等,加上维稳压力下的院长个人负责制度,这些都会滋生法院院长用行政化手段管制法院的冲动。 因党内干部管理制度民主性相对缺乏、透明度极低,这些都会极大地强化最高法院院长的权力。中国由于没有独立的法官行政管理制度,有关法官的考绩、黜涉都在法院内部封闭操作,这些都会助长法院体系的行政化倾向。 诸多社会人士抓住本次座谈会释放出来的信息进行多视角的解读,其中最为重要的乃是从周首席大法官言行中捕促未来司法发展的信息。但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由于立法机构立法供给的迟缓和已有立法本身的粗疏,造成立法根本不敷实际之需要。 最高法院院长是执政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成员之一,历史上最高法院院长同时还是执政党领导政法专门机构——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一个执掌重要国家权力的角色却长期脱离于理论关注之外,无论怎么说都是不可理解的。对最高院长权力行使的研究,旨在达成两种理想的诉求,那就是为了法治建设的长远大计,对最高法院院长行使的非制度化权力让其进入制度的囚笼。中国法官并无严格意义的职务保障和身份待遇保障,在中国公务员管理体系中法官并非特殊的类别而是整个公务员队伍的一个分支而已文山会海虽令人难以招架,但因政策制定方向正确、目的明确、针对性强、责任落实、约束力大,故为最佳选择。法治思维强调以人为本、服务为先,追求公平正义,当发展与稳定发生冲突时,运用法治思维则本地区、本部门会吃亏。 分析原因,主要是基于以下7个方面的考虑。政府依法行政,要求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依法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要有作茧自缚的精神,制定《行政程序规定》;要尊重司法权威,坚持行政不干预司法原则,并依法参与诉讼,自觉履行生效判决。 (作者单位:重庆市委政法委) 进入专题: 法治精神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直指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 七是迷信政绩考核发展第一,担心法治思维阻碍经济。第五,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业绩考核机制,倒逼运用法治思维。 有的同志认为,法治虽是个好东西,但终究是舶来品,不适合中国国情。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社会问题会被瞬间集中放大,在仇官仇富的舆论引导下,网络会形成暴力,而党政机关及官员往往会成为牺牲品,稀里糊涂被问责丢官。无论是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道德的,甚至明知可能涉及违法的措施,只要管用,就可一试。法治思维的形成,不能依靠几个文件和会议,而是需要长期不懈地努力实践,在倒逼机制下,培育和形成法治思维。 培育形成法治思维的5个重要环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并成为国家与公民的政治常识。虽然主流舆论强调不要片面追求GDP增长,但在当前政绩考核机制面前,只能用经济思维和政治思维看待发展与稳定。 要建立法治建设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法治建设目标、任务、程序、责任;要完善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机制,将法治指标作为重要内容,作为识别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对有法不依、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后果者,依法问责处理;要向社会公布年度各级各部门法治建设考核结果,接受社会广泛监督。下级热衷于向上级请示汇报,主要是争取实际利益,又躲避决策风险;上级机关要求下级加强汇报,主要是维护权威、提高效率。 五是迷信权力行使利大于责,认为法治思维责重于利。第二,规范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治市理政体现法治思维。 所谓法治思维,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 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和逻辑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形成结论的思想认识过程。不少社会精英热衷于跻身公务员序列,除了稳定的工作、舒适的环境外,还有公权力附带的个人隐性利益,工作风险较小。法治思维要求严格按照繁琐的法定程序、权限议事办事,缺乏灵活和变通,工作实效会大打折扣。要加强学校法治教育,从小学至大学,都应有一定课时的法治教育课;要加强国家公职人员法治教育培训,鼓励参加在职大学或研究生法学课程学习,接受系统法律思维训练;在普法宣传上,要创作法治文化精品,树立法治建设典型。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全社会都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独立办理刑事案件;法院、检察院严格按照法院、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规范上下级监督关系和领导关系;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力度,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人治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至今仍有巨大惯性。 有的同志认为,要保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中国速度,仍要依靠政策治国。有的同志认为,在维护稳定的刚性高压下,由于社会普遍不信法,法治思维和方法无用武之地,只能依靠各种游离于法律边缘的有效方法和措施。 而法治思维追求平等,打破等级和权威,执行力会减弱,效率会降低。第四,创新法治教育、法治文化宣传方式,力促社会崇尚法治思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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